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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丽美申请孟祥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8号王丽美,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加区。孟祥雨,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加区。王丽美申请孟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工作,扣划被执行人收入,现全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吴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