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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莲会与被告张月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莲会,张月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592号原告肖莲会被告张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莲会与被告张月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莲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莲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莲会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