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339号原告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鹏举书 记 员 阎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