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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博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博法执字第222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07月25日作出的(1996)博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815.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同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6)博法执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