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涛丽、王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丽,王春和,周苏云,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654号申请执行人黄涛丽,女,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王春和,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周苏云,女,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黄涛丽与被执行人王春和、周苏云、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涛丽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765880.44元,执行费人民币10059元,合计人民币775939.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