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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春堂与广西嘉士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堂,广西嘉士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944号原告:周春堂。委托代理人:卢小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嘉士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罗彩玲。委托代理人:陈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周春堂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为259元,由原告周春堂负担。审 判 长  陈景庞代理审判员  庞 梦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