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441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