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毅与黄勇,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周毅,黄勇,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20号原告周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17。诉讼代理人蔡敏,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鉴新,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被告刘丹,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公民身份号码:×××2524。原告周毅诉被告黄勇、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蔡敏、何鉴新,被告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黄勇是朋友关系,被告黄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妻子梁洁娴的账户汇款288000元给被告。被告黄勇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黄勇在2013年1月1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黄勇欠原告借款360000元。借据出具后,被告黄勇一直未能还款。此外,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丹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借据中约定罚息为每日10%,原告调整为案年利率24%计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勇、刘丹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592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勇辩称:1、对借款事实无异议,2011年11月18日借了30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4分,按照这个标准还过几个月利息。2013年1月17日出具的借条包括5个月利息。2、与被告刘丹已经于2013年6月17日离婚,且她不清楚借款事宜,刘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丹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勇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刘丹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黄勇无异议。2、借据一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一张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黄勇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黄勇无异议。两被告未举证。被告黄勇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1月18日,被告黄勇向原告借款28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4分,原告委托其妻子梁洁娴于当日向黄勇转账288000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黄勇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本人黄勇于2013年1月17日向周毅借现金36万元,定于2014年1月27日之前还清该借款,过期一日,每天按总金额罚款10%直到还款为止。另查,被告黄勇与刘丹在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被告黄勇是多年的朋友,被告黄勇称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1年11月18日向被告黄勇转账288000元。2013年1月17日出具一张新的36万元借条后���30万元借条原件撕毁,36万元包括借款本金288000元。因被告未清偿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黄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黄勇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288000元,被告黄勇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中的288000元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诉请的360000元本金中包含72000元的利息,被告黄勇辩称该笔利息为5个月的利息,也即每月14400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24%的上限,本院就该部分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调整为28800元(288000元×24%÷12个月×5个月),此后的利息以288000元为本金继续计算。关于刘丹的责任问题。被告黄勇辩称刘丹不知晓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刘丹是否知晓借款不构成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举证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故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丹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勇、刘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毅清偿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息暂计至2013年1月17日为2880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4996元,原告周毅负担350元,被告黄勇、刘丹负担4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