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长明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8号原告葛长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洁馨,北京市西城区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葛长明(以下简称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履行答复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系原告与该公房的原租户交换后承租居住的公房,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并交纳各项费用。2010年,原告得知该房屋在换发新的公房租赁合同时,王晓静瞒着原告,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登记为王晓静。原告自2012年以来一直要求首华公司撤销其与王晓静之间的租赁合同,重新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首华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王晓静在他处有住房,其违反公房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房屋的承租人登记为自己系违法行为。首华公司应当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故原告向西城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提出处理申请,该中心收到原告申请后,迄今未作出处理决定,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对原告2015年4月18日所提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职责。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公房非被告直管公房,且在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明确答复其请求非被告行政职责,应当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项职责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且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方可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王晓静与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决定由原告与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但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出租的房屋并非被告的区属直管公产房屋。据此,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长明的起诉。原告葛长明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葛长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楠审 判 员 霍振宇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美夏书 记 员 郝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