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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乙,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得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乘、段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尹某乙持有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并多次激发。2015年2月16日尹某乙与堂哥尹某甲(已判决)各持一把射钉枪和火药枪上山打猎时,尹某甲所持的火药枪不慎走火将尹某乙打伤。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尹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缴其非法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一把,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尹某乙到办案机关投案的同时举报尹某甲持有一把火药枪,后尹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诉讼中,被告人尹某乙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同案人尹某甲的供述;证人尹某丙的证言;尹某乙举报尹某甲持枪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尹某乙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枪支及其弹药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尹某乙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并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把及其弹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