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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卢骏与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骏,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017-1号申请执行人卢骏。被执行人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骏与被执行人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种,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载明:一、被执行人林杰应协助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12栋4单元1层1室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卢骏名下,申请执行人于上述房屋过户之日即向被执行人林杰支付房款1万元;二、被执行人林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966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杰于2014年7月11日前已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12栋4单元1层1室房屋过户至第三人丁啟烜名下,后申请执行人卢骏为行使撤销权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杰及第三人丁啟烜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杰与第三人丁啟烜2014年4月2日就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12栋4单元1层1室房屋买卖签订的武房字【06】第14426962号《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后被执行人林杰、第三人丁啟烜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判决。现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12栋4单元1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2006386)房屋(现暂登记在第三人丁啟烜名下)。二、因被执行人林杰与第三人丁啟烜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待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12栋4单元1层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重新登记到被执行人林杰名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卢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