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明齐与被上诉人彭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明齐,彭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齐,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胜,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明齐与被上诉人彭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董明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明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明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上诉人董明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李剑锋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张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