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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明齐与被上诉人彭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明齐,彭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齐,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胜,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明齐与被上诉人彭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董明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明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明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上诉人董明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李剑锋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张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