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刑初3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浩,个体工商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浩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先后九次容留陈某、谭某等人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陈某与其共同吸食。2、第一次之后约几天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陈某、谭某与其共同吸食。3、第二次之后约一个星期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陈某、谭某与其共同吸食。4、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谭某、陈某、徐某与其共同吸食。5、2015年6月上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先容留谭某与其共同吸食后,后又容留陈某在其房内吸食。6、2015年6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容留陈某、谭某与其共同吸食由谭某提供的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7、2015年6月底七月初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陈某、谭某与其共同吸食上述毒品。8、2015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提供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容留陈某、谭某与其共同吸食上述毒品。9、2015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浩在其经营的“鸭霸王”店内二楼的房里,容留陈某、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由刘某某提供的少量麻古及少许冰毒。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陈浩持有的吸管2根、毒品包装袋4袋、自制水壶1个等吸毒工具予以扣押。归案后,陈浩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江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归案后,陈浩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江来,系坦白、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浩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陈浩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江来的讯问笔录、拘留证及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辨认、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陈某、谭某、焦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陈浩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