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林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林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无职业。被执行人林徐,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与被执行人林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231.25元,已执行4422.00元,未执行标的40809.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伯虎审 判 员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