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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文秀与黄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秀,黄徐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211号原告:徐文秀。委托代理人:姚柏林。被告:黄徐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秀与被告黄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秀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