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文秀与黄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秀,黄徐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211号原告:徐文秀。委托代理人:姚柏林。被告:黄徐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秀与被告黄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秀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