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258号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亚楠,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庆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6元,减半收取7323元,由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