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新影与仝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影,仝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579号原告:王新影,女。被告:仝飞,男。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江金根,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影诉被告仝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影负担。审判员 唐秀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