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57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宗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