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董慧与王秀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57号董慧,女,2003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王秀兰,女,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董慧申请王秀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慧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