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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字第2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潘伟,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潘伟、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叫孙某乙。婚后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被告经常言语侮辱,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我整日生活在痛苦之中。被告在婚后经常酗酒,酒后无德,还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家庭和孩子生活,全靠原告一人维持。被告没有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责任,致使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为此,特依法起诉离婚,望贵院依据事实与法律,早日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被告孙某甲辩称,她说家里都由她一个人抚养的完全不对,喝酒、赌博和打她的事都有。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孙某乙。2016年1月4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涿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十一年并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打闹,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好家庭纠纷,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完全可以维系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红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