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治敏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王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王治敏。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治敏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洛国土监发(2015)27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王治敏拆除非法占用土地2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王治敏处行为缴纳罚款451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洛南行非审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治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4510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已领取。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洛南县人民法院裁定:由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5)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