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刑初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李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第3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害单位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龙云天,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张芍仪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到4月,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南海区某某内衣厂期间,在厂内组织员工生产假冒“VICTORIA’SSECRET”共约43000条内裤,以7元每条的价格销售出去约500条。2015年9月10日11时许,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某某内衣厂查获42250条涉嫌“VICTORIA’SSECRET”商标的内裤。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2250条假冒“VICTORIA’SSECRET”商标的内裤总值为人民币2704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涉案物品照片,涉案商标注册证明、权利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内衣厂的营业执照,证人何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明确变更指控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按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每条4.5元计算,价值合计人民币193500元,并变更指控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为情节严重。被害单位认为本案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明,应当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是自首。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应以李某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并以李某主动回厂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网络截图、送货单三份。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已销售假冒内裤的金额,公诉机关指控已销售假冒内裤的数量500条、销售单价人民币4.5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且其庭前关于销售单价、是否实际出售的供述并不一致,考虑到已销售假冒内裤的数量、单价均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作为计算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另一部分为现场起获假冒内裤的价值,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供述的销售单价人民币4.5元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假冒内裤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现场起获的假冒内裤也没有标价,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计算本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经鉴定,现场起获的42250条内裤对应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人民币2704000元,该鉴定由有资质的专门机关依法作出,真实、客观,可以采信,并应以此作为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辩护人提交的网络截图、送货单无法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到4月,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南海区某某内衣厂期间,在厂内组织员工生产假冒“VICTORIA’SSECRET”。2015年9月10日11时许,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到上述工厂检查,在某某内衣厂查获42250条涉嫌“VICTORIA’SSECRET”商标的内裤。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42250条假冒“VICTORIA’SSECRET”商标的内裤总值为人民币2704000元。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13403195的“VICTORIA’SSECRET”字母商标的所有人均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内衣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再查,李某经公安人员联系,自愿回到工厂配合调查,并于当日自愿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经过。经比对,被告人在内裤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据此,本院依法酌定对被告人李某科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假冒“VICTORIA’SSECRET”成品内裤42250条、半成品内裤225条、标签1962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植少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彩兰书 记 员  赖泽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