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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法民与赵麦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民,赵麦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96号原告赵法民,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麦顺,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民诉被告赵麦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