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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琳佳,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被告人伍某某通过QQ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刘某某为伍某某清偿卡号为42703000195575XX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的信用卡欠款4万元,刘某某收取手续费600元。被告人伍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将700元现金存入该信用卡后,托人将该卡送至刘某某手中,并通过QQ告知刘某某该卡密码。刘某某查询到该信用卡有600元余额后,于2015年9月1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银丰支行城标营业部ATM机上先后二次向伍某某的信用卡内存入4万元。伍某某手机上收到存款信息后,立即以电话形式挂失了42703000195575XX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的信用卡,重新办理了卡号为42703000415338XX的牡丹贷记卡的信用卡并继续使用,致使刘某某无法使用伍某某提供的42703000195575XX的牡丹卡支取现金。后被告人伍某某将该4万元据为己有,并与刘���某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徐家井派出所投案,同日,伍某某退回刘某某现金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刘某某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勾选卡信息清单、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被告人伍某某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伍某某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伍某某已在案发后将所骗赃款如数退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了刘某某之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石峰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