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张继军、闫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张继军,闫静,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继军。被执行人闫静。被执行人肖新。申请执行人王秀云诉被执行人张继军、闫静、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继军所持有的潍坊银行58204股股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