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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光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琼。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负责人丁琼华。王光琼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各项损失131952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