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新强、李慧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周新强,李慧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79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露,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强。被告:李慧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强、李慧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晓晶(主审)、人民陪审员吴萃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吴晓晶人民陪审员 吴 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