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灶林与王照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灶林,王照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5号原告郑灶林,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告王照贵,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灶林诉被告王照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灶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灶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灶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月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