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6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王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范县辛庄镇豪情KTV,在777房间盗窃武亚龙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后在999房间盗窃李菲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1500元,小米手机价值5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发还失主。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监控说明,被盗手机照片,立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领到条等书证;2、证人谷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董某、葛某甲、葛某乙、冯某、王某丙、张同濮等人的证言;3、失主武亚龙、李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甲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失主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判罚金已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净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