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铮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屠爱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骁,男。被告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浩杰,职务不详。被告上海铮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四层B17室。法定代表人林倩,职务不详。原告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坤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沐公司”)、上海铮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铮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骁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火坤公司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鑫沐公司以要求打款10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为由让原告划款100万元至其账户。原告划款后,被告鑫沐公司所称的工程始终未开工,故原告向被告鑫沐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鑫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0月6日前归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10万元利息。因被告铮弘公司系被告鑫沐公司股东,且声明对于被告鑫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鑫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以及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铮弘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表示撤回诉请1中的利息主张。被告鑫沐公司、铮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被告鑫沐公司交付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一张,该支票载明出票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2014年9月17日,被告鑫沐公司出具《承诺书》,言明:“因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政府原因推迟了开发时间,房产公司约定最迟于2014年10月6日退还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壹佰万元整的项目保证金。并且本公司愿意补偿拾万元作为利息,总计(壹佰拾万元整)110万元整,并保留该公司负责人张福官的施工权。”现被告鑫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承诺。另查明:林倩曾为鑫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21日,鑫沐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沈浩杰。2014年1月21日,林倩与铮弘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林倩将其持有的鑫沐公司96%的股权转让给铮弘公司。同日,案外人陈某某与被告铮弘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陈某某将其持有的鑫沐公司4%股权转让给铮弘公司。在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中,铮弘公司承诺股权变更登记后,鑫沐公司债权债务由铮弘公司承担。现铮弘公司为鑫沐公司的股东,鑫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倩为铮弘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承诺书、支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鑫沐公司向原告所作的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鑫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铮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铮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火坤工贸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二、被告上海铮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用14,820元,由被告上海鑫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铮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