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43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书英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