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宇,徐崇,王长生,黄勇,金炳振,金海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宇,徐崇,王长生,黄勇,金炳振,金海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林宇,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系农民。被告徐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系农民。被告王长生,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系农民。被告黄勇,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系农民。被告金炳振,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冷后村,系农民。被告金海巨,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系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宇,徐崇,王长生,黄勇,金炳振,金海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免交)。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