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川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存宜与徐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存宜,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川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冯存宜。被执行人:徐峰。申请执行人冯存宜与被执行人徐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3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5)川执字第32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