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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覃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为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42×××22、户名为覃某的账户有存款999.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覃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42×××22、户名为覃某的账户的存款999元转至本院的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52×××23。并注明支付与黄某离婚纠纷案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华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绍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