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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候和平、孙胜香、耿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候和平,孙胜香,耿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63号之一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敏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2号路与山前工业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候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建辉,男,该公司外联办主任。被告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号。法定代表人韩朝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候和平。被告孙胜香。被告耿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候和平、孙胜香、耿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1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候和平、孙胜香、耿楠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实际查封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赞国用(2010)第x号)。现本案原告以与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就部分债务达成和解,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需要用土地抵押融资偿还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赞国用(2010)第x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赞国用(2010)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