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626号原告:田某,男,生于1949年7月23日,汉族。被告:徐某,女,生于1962年11月8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