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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玉理、冯玉国等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理,冯玉国,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73号原告:冯玉理,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冯玉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张山。法定代表人:张停强,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理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理、冯玉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理、冯玉国撤回对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东山张村民委员会、任永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冯玉理、冯玉国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