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丹珍卓嘎与被告蔡明才、敏海涛、拉萨市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珍卓嘎,蔡明才,敏海涛,拉萨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丹珍卓嘎,女,1993年1月29日出生,藏族,学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院2011级人文学院,身份证号码540102199301292524。委托代理人何苗,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县永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才,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民航退休基地,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被告敏海涛,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拉萨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刘志强,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22号。负责人杜洪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西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78号。负责人傅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利,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丹珍卓嘎与被告蔡明才、敏海涛、拉萨市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丹珍卓嘎于2016年3月17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明才、敏海涛、拉萨市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丹珍卓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珍卓嘎撤回对被告蔡明才、敏海涛、拉萨市华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朗旺姆承担。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索朗曲珍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