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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5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594号原告:谢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