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5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594号原告:谢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