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7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思斯,金苏(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