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7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思斯,金苏(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