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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星常诉荥经县公安局其他(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星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星常,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上诉人刘星常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星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公通字(2005)98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鉴定相关规定、行政法办案流程等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荥经县公安局依法重新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伤情鉴定委托书、关联性鉴定委托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星常不服荥经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法临:2015-4104号医学鉴定意见书,向荥经县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荥经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并送达刘星常,刘星常对荥经县公安局做出的通知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荥经县公安局依法重新出具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关联性鉴定委托书,该起诉系对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提出的诉讼,荥经县公安局对刘星常的重新鉴定申请决定不予重新鉴定不对其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刘星常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