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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林圣帅与方光立、陈细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帅,方光立,陈细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942号原告:林圣帅。委托代理人:夏远进,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光立。被告:陈细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帅与被告方光立、陈细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圣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林圣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