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林圣帅与方光立、陈细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帅,方光立,陈细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942号原告:林圣帅。委托代理人:夏远进,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光立。被告:陈细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帅与被告方光立、陈细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圣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林圣帅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