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2040913-7。法定代表人钟景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景光。申请人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了公告,公示期限内,无人向本院提出权利申报。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行(付款行)为潍坊银行青州金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3日、出票人为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青州北城钢材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1300052∕26358220、票面金额为贰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青州市中联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晔华审判员 刘长永审判员 张增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