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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关于梁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井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平安支行营业所账号为****内的存款人民币280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判员曹欢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