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望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望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湖滨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和生,该公司外联主管。被告李望梅,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施玉林,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望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湖北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伟建人民陪审员 张子良人民陪审员 漆昌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其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