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忠海与哈尔滨伟曜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海,哈尔滨伟曜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7号原告赵忠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伟曜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崔宝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海与被告哈尔滨伟曜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哈尔滨伟曜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5000元定金退还给原告赵忠海,原告赵忠海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赵忠海自愿承担。审判员 车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