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凤琪申请执行曾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职业个体。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钊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