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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玉容与林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容,林金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31号原告孙玉容,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金钗,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孙玉容诉被告林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泽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容诉称:2013年7月12日被告林金钗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按3计算。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1月5日止的利息17200元。被告林金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金钗于2013年7月12日立据向原告借的人民币10000元,书面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但对借款期限按原告自认为几天时间。现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陈述为证,书证与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待证原告主张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金钗欠原告孙玉容借款10000元未还,有其签名盖章的借条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该利息标准偏高,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被告林金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金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孙玉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3年7月12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林金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