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冯源与天津市潮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源,天津市潮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冯源。被告天津市潮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七里海镇薄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赵术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源与被告天津市潮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源担负。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