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陆熠、黄志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陆熠,黄志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从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熠。被执行人黄志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陆熠、黄志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交付执行款人民币6093965.03元、执行费人民币5787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陆熠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奥路693、695号的房产,现系首封。该房产抵���权人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债权数额为8912200元。该房现已腾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熠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奥路693、695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陈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